標題:

前案易科罰金後因他案入獄~~前案易科會被取消麼?

發問:

前案因侵佔被判五個月得以易科罰金,但後來因環保案件被判一年二個月.檢方說前案須取消得易科罰金並合併執行!~~~是這個滴樣子ㄇ?前案為何不可再繳錢就好ㄌㄋ?~~~無知的小老百姓!請各位大大給我個回答ㄅ!

最佳解答:

您好: 檢察官沒說錯,這是因為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從原所規定:「併合處罰數罪,均有前項情形,其應執行之刑逾 6 月者,亦同。」修正為: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,其應執行之刑未逾 6 月者,亦適用之。」顯見立法機 關有意將被告所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數罪,雖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以下,惟經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 6月者,即無得易科罰金之適用,故法院審判此等案件,自應適用修正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。 楊律師

其他解答:7C4CB18E08C2FD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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